不是冤假错案,为何辽宁“黑老大”也能获6.79亿国家赔偿?
非冤假错案,也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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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的袁诚家,因“涉黑社会”等6项罪名于2015年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法院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
2017年,袁诚家提起国家赔偿,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法院判决,返还部分被扣押的企业和被冻结的财产,共计37亿余元。
▲2017年5月,正在服刑的袁诚家申请37亿国家赔偿广受关注。 央视截图
昨天,新京报记者从袁诚家代理律师处获悉,辽宁省公安厅做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返还袁诚家被扣的各项财产以及相关利息共计6.79亿元。目前,袁诚家已经向公安部提出复议申请。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z0547kujtca&width=500&height=375&auto=0▲不是冤假错案 为何辽宁“黑老大”能获6.79亿国家赔偿。新京报“动新闻”出品(ID:xjbd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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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车夫到“黑老大”
今年52岁的袁诚家是辽宁本溪人。年轻时,他曾以马车夫、装卸工、个体运输等职业为生,1999年取得本溪偏岭第一铁选厂经营权后,又到鞍山及云南等地发展。
发迹过程中,袁诚家取得沈阳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又先后当选本溪政协委员、鞍山市人大代表,还被评为本溪慈善助学先进个人,辽宁抗震救灾捐赠突出贡献个人。
2002年,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后,袁诚家找到因赌博输得倾家荡产的杜德福帮忙。根据此前报道,人称“小福子”的杜德福是个无业游民,带领手下兄弟投靠袁诚家后,为其摆平“黑道”的一切事情。
随着人员增多,逐步形成数十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犯罪组织内部称袁诚家为‘老大’。‘老大’一个指令迅速出动,动辄数十人,携带枪支、砍刀、铁棒,打、砸、砍、杀。”警方介绍。
以商养黑、以暴力“开路”,袁诚家还在鞍山和云南等地均私设护矿队,以黑护商。
警方侦查结果显示,2002年以来,袁诚家、杜德福采取非法手段,将触角伸向辽宁本溪、鞍山和云南香格里拉的矿山开采、选矿加工、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等领域,至案发前,总资产累计达20亿元。
▲法院终审判决返还袁诚家部分企业和扣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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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20年,法院判决返还“不涉案”财产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袁诚家2010年11月11日被刑拘。当天,他在准备飞美国前,于首都机场落网。随后,他的妻子谢艳敏、儿子、外甥等均因涉案被捕。
据指控,袁诚家及其团伙75人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严重暴力犯罪,致2人死亡,10人重伤,14人轻伤,21人轻微伤。
2014年1月,辽宁营口市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六项罪名,判处袁诚家有期徒刑20年;其妻谢艳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此外,判决追缴、没收袁诚家实际控制的22家企业及账户内资金,以及30余台车辆。
2015年11月,辽宁省高院对该案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法院定罪量刑的同时,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
辽宁省高院终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中部分企业及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将这些企业及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
此外,袁诚家及家人名下和非涉案企业名下的各类财产,包括存款、现金、入股银行的股金等,黑社会组织成立前已拥有的2000万元等合法财产,也要进行返还,其中还包括查封扣押的三百箱茅台酒等大量贵重物品。
▲5月18日,辽宁省公安厅受理袁诚家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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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提出37亿国家赔偿
二审后,辽宁省公安厅返还袁诚家3.8亿,但仍有被扣企业与财产未返还。
袁诚家仍在服刑,其妻谢艳敏刑满释放后,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有的企业可能很难返还了,比如判决返还的‘本溪万豪国际会馆’,如今不仅变成建材城,且早在判决前就被转让出去”。
今年,夫妇二人委托律师向辽宁省公安厅提出37.3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共包括四项内容:
查封、扣押、冻结的5.3亿元现金,已返还3亿多元,未返还1.5亿元;
应当返还的、被非法处置的17家企业及2010年11月至2017年5月企业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共计26亿元;
袁诚家投资银行筹集款,共计2.8亿元,及其收益0.97亿元;
查封、扣押、冻结的家庭物品,包括手表、金条、书画、工艺品、玉器摆件、茅台酒等。
▲37亿余元国家赔偿的主要内容。 新京报制图 许骁
“返还资产也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袁诚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应该予以赔偿的。
王殿学表示,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生效判决。判决书中,涉及袁诚家个人财产、投资款及17家企业,均不能证明同黑社会犯罪相关的违法财产,应予以返还。
5月15日,律师向辽宁省公安厅递交国家赔偿申请。5月18日,辽宁省公安厅正式受理该案。
▲辽宁省公安厅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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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6.79亿创国家赔偿纪录
8月11日,辽宁省公安厅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对袁诚家支付6.79亿余元。
其中包括,返还扣押的转让企业款及支付利息(包括申请企业退股款及利息)
2.62亿元;返还扣押钱款及利息4.12亿;返还243箱茅台酒、部分瓶装酒及不能返还的茅台酒折价赔偿70余万元等。
▲辽宁省公安厅国家赔偿的主要内容。 新京报制图 许骁
而不予赔偿部分,辽宁省公安厅认为,申请涉及的企业数量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予以返还的企业应为16家,而非袁诚家申请的17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这些企业的股权进行查封,其中6家被袁诚家以股权转让形式变卖。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前,上述16家企业股权查封措施,已陆续全部解除。
鉴于公安机关并未限制、参与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任何非法处置企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返还企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袁诚家投资银行筹集款2.8亿元的返还要求也未予认可。公安厅认为,该笔款项是袁诚家自行向银行申请退还的股东款,公安机关没有强迫或违法处置的行为,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国家赔偿决定下达前,谢艳敏因“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8月5日被刑事拘留,1.4亿存款被冻结。
▲袁诚家的妻子谢艳敏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 央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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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诚家向公安部提出复议申请
尽管6.79亿元的国家赔偿创下纪录,但袁诚家对此结果仍提出了复议申请。
日前,他委托律师向公安部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共计6项内容,包括返还16家企业及企业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26亿元、返还钱款的利息应从扣押之日起计算、1亿余元的银行募集款及相关利息等。
对于被扣押企业的情况,王殿学表示,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阶段以袁诚家夫妇22家企业均涉黑为由,将其列为涉案资产进行全面查封,而非仅仅查封企业股权,而且这些企业不符合前述涉案财产先行处置的条件,在侦查阶段是不能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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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非冤假错案也能申请国家赔偿?
与“聂树斌案”、“呼格案”等冤假错案不同,“黑老大”袁诚家未改判,为何也能获得国家赔偿?
“即便是罪犯,他的合法财产仍然应受到法律保护。”袁诚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新京报记者,返还资产也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应该予以赔偿的。
王殿学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并不需要等到无罪,两高2016年1月实施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还规定,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如果明显侵犯财产权也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介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不应超范围、超标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或随意冻结企业账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除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车船等物品或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证券股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由相关部门批准,可依法出售、变卖或现行变卖、拍卖外,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公安机关无权处置涉案财产。
“因为涉案财物,有可能属于赃款赃物,有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如何处置这些财产,只有法院判决才能确定”。马怀德介绍,就本案而言,公安厅在侦查阶段对袁诚家及其企业财产进行单方处置,且不符合涉案财产先行处置条件,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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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司法要去脸谱化,“黑老大”也有财产权
不是冤假错案也能获得国家赔偿,而且还是天文数字,这似乎与很多人对国家赔偿的观感不相一致。尤其当赔偿申请人还是一位已经法院认定的“黑老大”,这笔赔偿费用更让不少围观群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但对当事人袁诚家来说,获赔数额与索赔数额相差甚远同样不能接受,他还向公安部提出了复议申请。
基于不同视角的不同评判,固然是多元化社会的常态。但当我们将“身份本位”还原为“契约(法律)本位”,就不难理解,“黑老大”并不是国家赔偿的门外客,他的财产权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曾经,我们习惯将人简单地划分为“好人”和“坏人”。“坏人”就应该彻底打倒,并剥夺其一切权利。但在法治重建以来,这种单一思维已逐渐远去,去“脸谱化”并不排斥人们对某一个人的不同喜好,同时更尊重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全部合法权利和责任。
如果我们将袁诚家的“黑老大”标签先去除,再问一位公民有没有财产权?答案是有。如果是一位正在服刑中的罪犯有没有财产权?答案仍然是有。当然,前提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才受国家法律保护。以侦查中的扣押为例,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就不得查封、扣押。这在《刑事诉讼法》上有明文的规定。
也恰恰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财物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屡屡成为焦点。对涉案财物的监管,规范层面的对策这十几年来就没少过。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就进行了大修,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
从程序上观察,涉案财物不同于“赃款赃物”,它仅仅表明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涉案财物未被法院最终认定为“赃款赃物”之前,除非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原则上它是不能被处分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都只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性措施,不是具有终局性的处理决定。
而正如前面所称的人物“脸谱化”,不少国人(包括一些侦查、司法人员)习惯于从“坏人”的角度去评价一个人的权利,这就造成了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人的财产权容易受到侵犯。比如说,有种观念就认为,只要是“黑老大”的财产,那就是“赃款赃物”。反正将来都要予以没收,何不一开始就全都查封、扣押了。殊不知,这正是容易引发国家赔偿申请的常见违法。
司法需要去“脸谱化”,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一个“黑老大”得到了巨额国家赔偿金,关键并不在“黑老大”,而在当年的侦查人员对“黑老大”的侦查行为有无严格依法、规范执法。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李骁晋 校对 陆爱英
值班编辑:李二号 张一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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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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